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
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
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素养和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劳动技能、体验经历等情况。
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主要考察学生加强自我认知、树立专业志向、学会选择课程、实现主动发展等情况。
15.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录取中有何作用?
答:综合素质评价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在考生分数相同时,可作为优先录取和优先安排专业的依据。
16.哪些考生可申请享受照顾政策?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①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③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