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和高中音乐、美术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改进美育教学,优化学校美育环境,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主要目标,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艺术展演四位一体的美育实施体系,帮助学生掌握1—2项艺术特长,促进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艺术课程,不断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艺术科目考试为合格考试。目的是促进学生在音乐、美术课程日常学习中形成审美意识、审美经验、审美理想,不断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同时,引导中小学校加强和改进美育教学工作,深入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
(二)科学性原则。
考试指标的确定,应当以艺术科目的特点和不同教学模块的内容标准为依据,体现普通高中音乐、美术课程的性质,符合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艺术教育规律。考试方式的选择,应将定性考试与定量考试、过程性考试与终结性测试相结合,把考试融进教学的全过程,形成科学有效的考试评价制度。
(三)整体性原则。
艺术科目合格考试应从整体着眼,涵盖课程目标的各个层面和教学的各项内容,使考试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四)公平公正原则。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合格考试的基本要求,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要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切实保障考试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历人员不用参加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艺术科目合格考试采用“过程性评价+专项测试”的方式进行。
(一)过程性评价。学校在每学期末以艺术素质测评的方式,对学生的音乐、美术课程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及参与美育实践活动的经历等予以评定。过程性评价成绩为各学期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值。
(二)专项测试。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方案,学校组织实施。测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分别在音乐、美术课程修习的模块中自主选择1个模块进行测试。音乐科目包括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六大模块;美术科目包括美术鉴赏、绘画•雕塑、设计•工艺、书法•篆刻、现代媒体艺术五大系列。测试内容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尤其是在艺术鉴赏和艺术表现(表演)方面的能力和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