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县(市、区)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组织的数码照相。
(十一)考生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指定地点按照要求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各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和应急处置经验,调整优化疫情防控措施,指导做好今年高考报名现场确认工作。“现场确认”期间仍在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处于隔离状态的考生可向报名地县(市、区)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说明情况并约定现场确认时间。考生要持续关注报名地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当地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
(十二)所有考生的报考资料一式三份,一份装入考生纸质档案袋,一份留存考生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留存期限五年),一份考生自己留存。
(十三)考生报名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考生信息报送(略)
七、报名信息管理
(一)加强报名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各地要认真履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存档”的工作程序,督促考生认真检查身份证号、姓名、民族、学籍、实际就读学校、户籍等信息。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员、数码照相工作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岗前培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网报培训,减少因考生本人填写错误或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失误,切实提高普通高考报名信息采集的质量。
(二)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内部管控
要强化报名信息的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数据的备份和管理。原始数据一式两份,过程数据随时备份,专人保管。上报数据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相关统计数据及采集软件仅限考试招生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对外传播。对下发的各种考试证件,要严格落实“谁签发,谁负责”的制度。
(三)加强考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对考生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报名信息及相关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各有关中学要严格管理,严禁外泄,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八、资格审查
(一)严格执行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报名工作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分,负责审核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残疾人民警察考生优待照顾资格;负责外省来甘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审核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考生学籍和相关学历认定工作;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毕业学校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公安、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等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